西曆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佛曆2568年 農歷 甲辰(龍)年 二月廿日
會員登錄 會員註冊 簡體版 繁體版
佛門春秋:民國初年北京政府為啥保護佛教
佛學資訊禪林網/文:許效正 2016-09-04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为啥连颁数十法规保护佛教?

民國時期的中國僧人(資料圖)

寧波天童寺八指頭陀寄禪老和尚德像(居中長者)——攝於1906-1909年間

佛門春秋:民國初年北京政府為啥保護佛教?

佛學資訊禪林網/文:許效正

19123月至191512月的北京政府,是中國封建帝制結束後的第一個全國統一的民主共和政權。雖然它面臨的挑戰非常嚴峻,但保護佛教的力度卻很大。在不到4年的時間內,北京政府就頒佈了數十個保護佛教的命令、法規和批示,最終形成了一部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法律——《管理寺院條例》。

那麼,北京政府為什麼要保護佛教呢?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佛教是封建統治階級愚弄人民的精神鴉片,北京政府保護佛教,就是為了復辟封建帝制。然而,這種觀點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北京政府對佛教寺產的保護,有其複雜的時代原因。

一、民國初年佛教保護政策的主要內容

1、制止強征佛教寺產行為

甲午戰爭以後,為了解決興辦學堂和其他新政機關所需要的經費和場地問題,各地都在大肆徵用各類民間廟產,史稱廟產興學。這場運動發端於戊戌變法期間,清末新政時期迅速遍及全國並形成高潮,辛亥革命後繼續發展。

在持續發展的廟產興學中,佛教寺產一直是各地徵用的重點,這就使佛教面臨著空前嚴重的生存危機。

民國建立以後,各地佛教人士和有志之士紛紛呼籲政府切實保護佛教財產。在這種形勢下,北京政府連續頒佈命令,堅決制止各地搶佔佛教寺產的行為。

1912625日,北京政府發出通告,要求各省切實制止大肆搶佔佛教寺產的行為。這份通告的要求很具體:

「軍興各省因臨時佔用者,仍應妥為清理,分別發還,俾佛教人民得享約法保障。至未佔用各廟產,通由各該管長官按約法第六條切實保護。如有藉端侵佔,一經佛教徒提起訴訟,該管官廳應即秉公核斷,一律退還,用示民國人民一律平等之至意。」

191211月,北京政府再次發出通告,要求各地切實保護各類廟宇:

「現聞各省往往有營私罔利之徒,或藉端侵奪祭產,或因事毀滅古跡,甚至孔廟重地,何等尊崇,亦有覬覦改建者。若不設法保護,何以存國粹而固人心?為此,通諮各省都督民政長,凡祠廟所在,不論產業之公私,不記祀典之存廢,不問廡宇之新舊,一經前人建設,均為古跡,例應保存,希即轉飭所屬一律妥慎保護可也。」

在各類廟宇中,佛教寺院佔有相當比例,這兩份通告的頒佈,無疑是佛教界的福音。

此後,北京政府一直堅持保護佛教寺產的政策。1913620日,北京政府頒佈了《寺院管理暫行規則》,第五條明確規定:「不論何人不得搶奪寺院財產。」19151029日,北京政府又頒佈了《管理寺廟條例》,其第三條規定:「凡著名叢林及有關名勝或形勝之寺廟,由該管地方官特別保護。」第十一條規定:「寺廟財產不得藉端侵佔。」第二十七條規定:「違背第十一條規定侵佔寺廟財產時,依刑法侵佔罪處斷。」

《寺院管理暫行規則》和《管理寺廟條例》是北京政府頒佈的兩個法律性檔,它們都堅持了保護佛教寺產的政策,這表明北京政府保護佛教寺產的態度是堅決的,也是一貫的。

2、規範佛教寺產所有權

在中國傳統社會裡,佛教寺院遍佈全國各地,資產總規模達到了驚人的地步,但在近2000年的時間內,佛教寺產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官府將佛教寺產看作可以隨時沒入官府的國家公產,而僧尼則將佛教寺產看作可以世代相傳的私有財產,「此寺彼庵,各自封執,傳徒及孫,儼同世俗」。

正因如此,在清末民初的廟產興學中,社會各界對佛教寺產的爭奪非常激烈,由此引發的社會衝突也不斷發生。為了平息此起彼伏的佛教寺產衝突,北京政府出臺並逐步完善了「佛教寺產屬於佛教公有」制度,具體原則有六個:

第一,寺產屬於佛教。具體說法是:「佛教徒不過因所奉宗教別具名稱,其實亦為人民之一,該教財產自應為該教所保有。」

由於傳統寺產的來源比較複雜,北京政府又規定了判斷某處廟產是否屬於佛教的唯一標準,即「以供奉神像見於各宗教之經典者為限。寺院神像設置多數時,以正殿主位之神像為斷」。

第二,僧尼對寺產只有管理權,沒有處分權。191211月,內務部發出通告,宣佈:「凡各廟主持僧道等,除由該教祖宗遺產或該僧道自置私產准其自願處置外,對於官立公立各廟產均只有管理權,無所有權,不得以個人名義擅自轉移及影射、抵押,暨已脫離宗教仍舊佔據各情。其有典當抵押者,所立契約概作無效,仍勒令該僧道等自行備價償還。」

19131月,內務部再次強調:「祠廟對於國家或宗教既均屬公產,無論債務債權兩方面均不能以私人資格指令抵押,或假其名義向人貸借物品。若有此事,則借者貸者均屬違法。」

第三,僧尼犯罪不能罪及寺廟。這個原則也是19131月出臺的,具體規定是:「查中國習慣,各項祠廟莫不以慈善為性質,公益為目的,無論對於國家對於宗教,均屬純粹正當公產。而祠廟既非自然人,自不能不借居住人代行其職務。若該居住人不本其性質,不遵其目的,而以己意妄自行事,則對於該祠廟已犯有違反職務之罪。該祠廟不惟不應代受其禍,其職務名譽反因之而受大損失……以後如遇居住人不法者,即不能罪及祠廟,以符世界各國保護慈善公益之意。」

第四,佛教社團是寺產所有權的主體。這個原則出現在《內務部諮浙江都督覆陳本部對於各項祠廟意見請酌量辦理文》裡邊:「佛教總會對於在會各廟之私有財產,自有代表佛教為所有權主體之資格,即有代負責任與督察舉發之義務,除以該廟資格與外界交涉者,無論刑事上民事上均應由該會代負責任外,其各僧徒以私人資格犯罪者,應由該會隨時送官懲辦。如果知情不舉,故意縱容,則責任所在,咎所難辭,該管官廳即應分別情節,按律處判,自未便以總會章程置法律於不顧。」

第五,寺產納稅。《管理寺廟條例》第七條規定:「凡寺廟財產須按照現行稅則一體納稅。」

第六,寺產註冊。這項原則體現在《管理寺廟條例》裡,其第六條規定:「凡寺廟之創興合併及改立名稱並現存寺廟,須向該管地方官稟請註冊。」第八條規定:「凡寺廟現有財產及將來取得財產時,須向該管地方官稟請註冊。」第十九條規定:「業經註冊之事項,該管地方官應即公佈並發給註冊證。」第二十條規定:「凡應註冊之事項未經註冊及公告,該管地方官不認保護之責。」第二十一條規定:「業經註冊之事項如有變更或消滅時,須隨時稟請該管官署註冊。」

3、廢除僧官制度

在中國傳統社會,佛教是信徒最多、社會影響最大的宗教。為了對佛教事務進行有效管理,早在北魏時期,封建統治者就設立了僧官機構。各級僧官均由僧人擔任,代表官府處理本轄區內的佛教事務,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清朝滅亡。

清代的僧官制度是在明代基礎上形成的,中央設立僧錄司(正六品衙門,屬禮部),主要官員有正印、副印、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義等10人,負責全國的佛教事務,地方各級僧官是依託各級官府設立的,各府設僧綱司,主要官員有都綱一人,副都綱一人,各州設僧正司,主要官員有僧正一人,各縣設僧會司,有僧會一人。各級僧官均由僧人擔任,不支俸祿,不准遷轉他途,“仍服方外衣冠,不得與職官並列”。

僧官制度的設立,適應了歷屆王朝管理佛教事務的需要,對協調佛教與世俗政權的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封建制度的沒落,僧官制度也是百弊叢生,各級僧官“儼與官吏無異,對於教徒既以任意專橫,肆行權力。對於社會抑或假威濟惡,哄騙愚氓。甚者乃與用人行政之大端,亦須暗中干預”。

北京政府成立以後,為了適應民主共和的要求,決定廢除北魏以來的僧官制度。

19129月,北京政府頒佈通告,宣佈:「按查政教合一本為未開化時之習慣,文明各國皆不認教會團體有公法人之權,所以示平等而杜流弊,意至善也。中國古時雖有神道設教之說,亦僅有敬而遠之之虛文,從未畀(bì)演教者以特別權力……國家改建共和,人民一律平等,凡屬教徒均為民國普通人民之一,除關於教中規律由各教自由遵守外,所有前清時由政府箚付各教職官,及所頒正副各印,即應一律取消,以防流弊。」

至此,有1000多年歷史的僧官制度就退出了歷史舞臺。

北京政府在廢除僧官制度的同時,還按照《臨時約法》所確定的“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等精神,鼓勵設立新式佛教社團。

僅僅19123月到191310月,經北京政府批准設立的全國性佛教社團宗教5個,它們是:僧敬安法師、饒融等人發起的中華佛教總會(1912124日);謝震、諦閑法師等人發起的蒙藏佛教聯合會(19121011日);譚光鑒、誠修法師等人發起的中華佛教公會(1913517日);王綺等人發起的中國佛教青年會(1913731日)和光大法師、顧瑗等人發起的蕃漢僧俗佛教聯合會(191393日)等。

這些佛教社團的設立,是中國佛教史上的重大事件,對佛教在民主共和時代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为啥连颁数十法规保护佛教?

中國古塔(資料圖)

二、民國初年保護佛教的原因

以袁世凱為首的北洋集團是北京政府主體,在清末新政期間,他們是廟產興學運動的急先鋒,民國建立後,他們卻下大力氣保護佛教,其中的原因是很複雜的,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四個因素。

1、社會進步的要求

清末新政時期,在北洋集團把持的地區,都堅決執行了清王朝的廟產興學政策:

束鹿縣「督飭公務局紳董邀集各村正副公同覆議,酌定暫行章程」,對境內不入祀典的廟宇「就地清查,悉歸實用」;天津縣議事會擬定了《清理廟宇廟產辦法六條》,明確規定「各項廟宇廟產既充做自治經費,此後即應統由董事會管理」;袁世凱本人也承認「直隸學務經臣竭力經營,現始稍有規模,但終限於財力,賴有不入祀典之廟宇,通融修改,早日告成」。在這樣的背景下,直隸各地對佛教的迫害是非常殘酷的。

1908925日的《盛京時報》曾有這樣一篇報導:「上月廿八日,達賴由晉入京。住宿阜平縣時,有趙州等處僧人約百余名,環跪道旁求見活佛。聞稟單內直隸全省僧眾悉皆列名。略謂直省廟產全被官家索去,無以為生,情願隨同活佛赴藏,歸入喇嘛教,或於入京陛見時,向大皇帝前代為乞恩,將廟產全數發還云云。時阜平令紀雲鵬親自彈壓,欲令解散,而僧眾環跪不起,並有惡僧多名帶有戒刀,勢欲用武。幸達賴畏其糾纏,亦避不敢見。後經軍隊用強迫壓力,始克解散雲。」

從這份報導,我們不難看出,當時,袁世凱主政的直隸省,對佛教的迫害是何等殘酷。

武昌起義後,我國的政治體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袁世凱由封建王朝的重臣,一躍而成為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他的舊部也紛紛成為中央各部或地方政府的官吏。儘管他們的思想作風都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但還是順應了民主共和制度的要求。

袁世凱曾說:「共和民國以人民為主體,而人民代表以國會為機關,政治不善,國會有監督之責,政府不良,國會有彈劾之例,本大總統由國會選舉,與君主時代子孫帝王萬世之業迥不相同。」

在這樣的形勢下,袁世凱對佛教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變化,他曾公開宣佈:「人民信教自由。舉凡各教,均一視大同,毫無偏倚,不論其信教與否,亦不論其信仰何教,均須互相尊重,悉泯猜嫌,冀享幸福。」

1913年以後,儘管袁世凱不斷強化個人獨裁,但「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的規定一直載於憲法,按照這個規定保護佛教,自然也成為北京政府的必然選擇。

2、保護弱勢群體的需要

在清末民初的廟產興學運動中,僧尼成為名副其實的弱勢群體。一是社會輿論充斥著對僧尼的惡毒攻擊。僅《申報》和《盛京時報》中關於僧尼負面的報導就有40起之多,內容涉及為殺人、強姦、拐帶人口、侵吞廟產、勾引婦女、吸毒、販毒、嫖娼、盜竊等類。以致有人說「今之所謂緇流者,無一非淫僧耳」、「中國之貧弱,釋教亦為一源」。

二是藉故驅僧占廟的現象不斷發生。光緒三十四年七月,營口士紳狀告火神廟僧菩提法師「不守清規,姦淫民婦」,儘管「該僧堂執之時不認姦情……連詞推詢,堅不承認」,本夫王錫祥「亦竭力袒護」,當地紳士還是「聯名具稟道署,擬將全營廟僧一律驅逐出壇,改設學堂,撥廟產充作經費」。

辛亥革命後,激進人士成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主持者,在他們掀起的破除迷信運動中,佛教失去了一度存在的正當性,各地迫害僧尼的現象更加普遍。

據中華佛教總會報告:「近據各省支分部報告,如奉天、吉林、黑龍江、直隸、山東、山西、四川、陝西、新疆、甘肅、兩湖、兩廣、河南、福建、雲南、貴州、安徽、江蘇、浙江等省,均紛紛攘奪廟產。」

假以團體名義,毀像逐僧者有之,苛派捐項者有之,勒令還俗者有之,甚至各鄉董率領團勇強行威逼,稍有違抗,即行稟報該管官廳嚴行拘捕。

各僧道累訟經年,迄未得直。強半假託議會議決,莫可回護於抽提廟產者,益肆行無忌,仍欲繼續勒捐,否則認為違(法)犯罪。凡有財產,均一律充公。

去年湖南、奉天、安徽、吉林、河南、江蘇、浙江各省僧徒,以此斃命者,均征諸事實。而各省僧徒流離失所相丐於道者,亦實繁有徒。」在此期間甚至發生了「逼嫁女僧致死」的慘劇。

在這樣的形勢下,佛教人士成為名副其實的弱勢群體,他們的財產被搶佔,他們的生命安全也受到嚴重威脅,這種現象嚴重違背了「國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的憲法精神,嚴重侵害了佛教人士的合法權利,按照憲法對他們進行保護完全正確的。

3、恢復社會秩序的需要

在清末,各地大肆搶佔佛教寺產的行為引發了大量的群體性暴力事件。這些群體性暴力事件發生的地點非常廣泛,「浙江之慈(奚穀)、紹興、嚴州、台州、處州、嵊縣、奉化、長興,江蘇之太倉、東台、鎮江、揚州、淮安、海州、或焚學十餘校,或焚數十校,而直隸之易州、安徽之懷寧、廣東之連州,無不有毀學之事」,僧俗衝突已成為清末民變的主要誘發因素。

民國初年,各地對僧尼的迫害更為普遍,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就更加尖銳。湖南祁陽縣群眾數百人砸毀了文明學堂和員警署,長沙軍人也連續打毀了數所學堂,引起極大的恐慌。

與此同時,非暴力的反抗也在迅速蔓延。湖南長沙的二百五十團團總共七百余人齊集火宮殿,抗議政府拆毀城隍廟的決定;安徽安慶的商人集體罷市,抗議柏文蔚砸毀神像的做法。

而宗教社團的抗爭更具有影響力。在民國初年的社團熱之中,宗教人士也成立了17個全國性的社團,其中比較著名的是中華佛教總會,該會擁有22個省級支部,400多個縣級分部。

它宣稱對全國佛寺擁有保護之責,多次上書國務院和內務部,強烈譴責各地「毀廟毀像,勒捐奪產,並驅逐還俗……種種違背人道之事」,要求政府按照《臨時約法》的有關規定,「飭行各省行政公署,罷除各項苛令」,保護各寺院的合法權益。這就給北京政府以很大的壓力,迫使它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佛教利益,穩定社會秩序。

4、統一思想的需要

辛亥革命的勝利,廢除了延續數千年的專制政體,此後通過大規模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的早期現代化進程,但在當時卻引起了嚴重的思想混亂:

一方面,中國現代性政治的大規模構建,使人們的民主、共和、自由、平等和參政議政意識迅速覺醒;

另一方面,數千年的傳統思想不可能隨著滿清政府的垮臺而迅速退出歷史舞臺,皇權思想、迷信思想、神靈崇拜在社會精英中仍然有很大的市場,在普通民眾中的影響更是根深蒂固。

新舊思潮的撞擊,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矛盾,西方的民主制度與我國社會的諸多不適應,都引起了人民思想的極度混亂。思想的混亂必然導致行動的失常,民國初年的社會因此陷入一種混亂無序的狀態之中。在這種混亂無序的社會裡,中央政府的權威也被嚴重削弱了。如何統一人們的思想,重塑中央政府的權威,是北京政府所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

為了統一思想,穩定社會,袁世凱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也注重道德教化。191310月,袁世凱提出了“道德為體而法律為用”、“借法律而輔道德之用”的主張。

而當時絕大多數人是文盲,而佛教供奉眾多神靈都是苦己利人、謙虛忍讓、孝敬父母、和睦鄉鄰、力行正義、抑惡揚善的楷模,在他們中有廣泛的影響。

借助佛教的神靈崇拜來加強道德教化,進而統一人民的思想,就成為北京政府自然而然的選擇。這也是它保護佛教道教的一個主要原因。這種重塑道德權威,強化中央政府威望的努力是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的。

三、結論

民國初年的北京政府是在封建專制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是中國第一個全國性民主共和政權,同時也是一個極度動盪的政府。在短短的4年時間內,它的組織形式就經歷了從內閣制到總統制再到君主立憲制的巨大變化。

政治體制的劇烈轉型,新舊觀念的激烈碰撞,北洋派、革命派、立憲派之間的尖銳鬥爭,就使北京政府很難集中力量進行社會建設。

但是,在這樣嚴峻的形勢下,在這樣短暫的時間內,北京政府卻頒佈了數十個檔,制止各地大肆搶佔佛教寺產的行為,規範佛教寺產的所有權和佛教社團的活動,最終形成了既符合憲法精神、又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宗教管理法規,這種做法是應該給予肯定的。

北京政府下大力氣保護佛教,是貫徹憲法精神的需要,是恢復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統一人們思想的需要。

這些政策既符合「人民有信教之自由」和」人民有保有財產之自由」憲法精神,又吸收了地方政府和佛教社團的意見,有力地推動了中國宗教政策的現代化進程,對後來的宗教法規產生了深遠影響。

 



評論文章

    暫無評論
您還沒有登錄,暫不能評論,登錄註冊